
法院判决认定,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“第三者”的行为无效,受侵害的配偶方有权要求返还全部受赠财产。
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”上,向社会发布了9起相关案例。其中,“夏某诉孙某、吴某赠与合同纠纷案”因涉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问题而受到关注。
该案中,夏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。李某去世后,夏某发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。李某未经夏某同意,通过线上转账、发送红包、网络购物、充值话费及电费等方式,向孙某及其女儿吴某赠与钱物,其中向孙某赠与共计20余万元,向吴某赠与1.5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指出,李某向孙某的转账中包含大量“520”“13.14”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,并持续为其缴纳电费,已形成完整证据链,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。李某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,该行为违反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,侵害了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,且违背公序良俗,依法应属无效。
根据法律规定,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,判令孙某返还夏某20余万元,吴某返还1.5万余元。
法院在阐述案例意义时表示,此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,不纵容破坏他人家庭行为的明确信号,切实维护了婚姻中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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